1、怎么理解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但反例也可能存在。前者例子可见于二手车的买卖,卖主对该卖出的车辆比买方了解。后者例子如医疗保险,买方通常拥有更多信息。
2、风险投资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
一是风险资本募集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风险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即投资者无法在事前准确地知道风险投资家的真实能力)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风险投资家是否善尽职责投资人难以各悉)。此类风险又称为隐藏的行为,将导致道德风险。
二是项目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律风险,既包括客观方面存在的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即因所投资领域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双方都可能有意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3、怎么防范风险投资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1)相关投融资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防范风险。
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有两类合同,即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和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它们是风险投资各方主体用以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难题的重要工具。如投资者为避免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合同中合理安排薪酬激励条款和约束条款;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的约定,等等。
(2)完善立法,确立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出资仅占百分之一的风险投资家可以享受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项目收益,但同时要对风险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尚无有限合伙这一法定形式,这就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在未来的合伙法中予以明确。